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