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政策规定首付款比例的购房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