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于女士在网络发布视频称,自己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某小区14楼的一套房子,被对门的1401住户用衣柜封住入户门,已报警处理。6月19日下午,中共喀左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喀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已就此事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有法院判决书显示,1401的住户庞某曾于2020年进入并“使用”了于女士的1402号房屋。6月19日下午,一名曾与庞某共事的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庞某已于去年离世。6月20日,于女士也向记者确认,19日晚,办案人员告诉她,庞某已去世。她认为1401房屋仍有人员活动的痕迹。根据警方的说法,现居住在1401的是庞某的家属,工作人员正在尽快协商解决此事。
开发商“一房两抵”
一审判决1402房应属于全款买房买家
据于女士讲述,她不在当地居住,2018年,在当地中介的介绍下,她全款买下这套位于14楼的1402号房屋。她前往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告诉她无法办理,需要与开发商沟通,但于女士一直无法与开发商取得联系。随后,于女士委托中介和售楼处将房屋卖出。2020年,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于女士,对门1401号房的住户正在对于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询问于女士是否已将房屋卖给1401房住户。于女士非常惊讶,连忙前往小区查看,发现14楼的消防通道被人锁住了。随后,于女士把1401的住户和开发商朝阳九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九凤地产)起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开发商配合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九凤地产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产生借款合同纠纷,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九凤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并判决九凤地产相关负责人赔付小额贷款公司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与于女士、九凤地产达成三方协议,九凤地产把被查封的三套房屋抵顶给于女士,用于偿还九凤地产对贷款公司的欠款。2018年7月4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这三套房屋的查封,当天于女士与九凤地产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九凤地产提供收据,并办理网签备案。
于女士在一审法庭上称,签订合同当天,她向九凤地产一次性结清房款105万余元。随后,她多次找到九凤地产催交房屋,要求九凤地产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九凤地产不予配合。
一审中,1401的住户庞某向法院表示,2015年8月,他与九凤地产签订协议书,承包上述房产所在小区造价35万元的工程,用1401对门的1402(即于女士后来被衣柜封住的房屋)抵顶“工程款”。于女士2018年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另外两处房屋,也在2015年8月以同样的形式,抵顶给陈某作90万元“工程款”。对于房产证的问题,庞某在一审法庭上提到,“当时去办房产证说办不了,所以才没办房产证。”
2020年12月,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女士与九凤地产于2018年7月4日就案涉房屋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要求九凤地产协助于女士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院二审判决
庞某曾“入住”1402房
确定于女士为合法业主
1401住户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2021年6月,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庞某的上诉。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庞某、陈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均在工程施工前签订,却明确了工程总造价和用于抵顶工程款的楼房房号。庞某、陈某均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施工工程相关账目或工程结算手续,九凤地产亦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工程财务结算凭证。2016年法院查封三套房产至2018年接触查封期间,没有证据显示庞某、陈某就查封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庞某、车某的陈述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审中,庞某出示了1402房在2020年5月的电费记录和2020年7月的水费记录,欲证明他已“合法”占有并入住1402房屋。但法院认为,这些水电费单据不足以支持庞某“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书成立。
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21年7月,她凭借法院判决办理了房产证。随后,自己由于忙碌,暂未能处理上述房产相关事宜。今年6月18日,她前往1402房屋查看,却发现房门已被衣柜封住。“我的诉求只是拿回我合法的东西,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女士说。
于女士称,18日那天她前往14楼查看时,走廊里被1401住户用作换鞋区的地方还摆放着拖鞋和矿泉水,她在1401的门上贴了一张留言字条。但后来她再次前往14楼时,发现拖鞋、矿泉水和自己留下的字条都没有了。根据警方的说法,现居住在1401的是庞某的家属,工作人员正在尽快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若封门邻居已死亡
可要求其家属搬离房屋并提起诉讼
不具备房产证的庞某根据工程款抵顶“协议书”打通邻居的房产并使用,其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于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由于庞某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施工工程相关账目或工程结算手续,而且九凤地产亦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工程财务结算凭证,所以该抵押协议书无效。而且庞某在办理房产证时明知该房屋存在权利负担,无法登记过户,仍然履行该协议。庞某侵占于女士的房屋,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如果拒不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占罪。
付建律师表示,庞某死亡后,于女士可以要求侵占人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涉案财产价值较大,并且符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于女士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是在工程施工前签订,却明确了工程总造价和用于抵顶工程款的楼房房号,庞某又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工程结算手续,而且2016年法院查封房产至2018年解封期间,庞某未就查封提过任何异议,遂法院未认定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的有效性。在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不具备有效性的情况下,庞某根据工程款抵顶“协议书”打通于女士的房屋并使用,很明显,侵占了于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庞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若庞某已死亡,因房屋现由庞某的家属居住,故于女士有权将庞某的家属作为侵权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的家属停止侵权、搬离房屋、拆除封门的衣柜、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