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法院公布一起药店误将禁用药卖给高龄孕妇致其流产的诉讼案件。今年年初,38岁的杨女士成功怀孕,在一次产检中,医生建议她吃黄体酮保胎。她便来到佳木斯的某药房告知店员自己是孕妇,医生建议她吃黄体酮保胎。随后,药房的店员却向其出售了“醋酸甲羟孕酮片”。
杨女士回家后便开始服用,一个多月后,其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此时她才知道,一直服用的“醋酸甲羟孕酮片”竟然是孕妇禁用类药品。事发后,杨女士将该药房诉至佳木斯市郊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案涉药品虽然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采购和销售的,但其将孕妇禁用类药品销售给孕妇服用并导致孕妇进行医疗性流产术明显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该药房应对孕妇的损失承担责任,判决药房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397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