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被人才引进到贵阳市花溪区,中途离职却要赔偿8万多元,可我每个月到手工资就只有4000元。”因为不满5年的合同期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这令211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杨冈(化名)苦闷不已。虽历经两次上诉,但都以败诉告终。今年4月,农村出身的杨冈,无奈之下通过申请贷款,支付了这笔违约金。
杨冈遭遇的情况并非个例。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案例显示,经花溪区人才引进,有劳动者在当地一公立医院工作近一年后提出离职,由于当初合同约定期限为10年,因未满服务年限,被要求先支付45万元违约金,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法院未予采纳,要求用人单位另行主张权利。
有律师向记者分析认为,事业单位招人确有成本,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聘用期和违约金也有一定必要。法律既尊重双方对违约金的自由约定,也设立了司法调整机制来限制天价违约金,以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正义。在设定违约金时,需要考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以及违约方的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