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10时许,乘坐G345次列车的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
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