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浙江省瑞安市拥有一自然溪流,名为桃花溪(化名),在溪流沿岸处,一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和戏水。
去年8月份,57岁的女子陈某与朋友一起去桃花溪游泳,溪内也有不少前来游玩的游客,有人乘坐竹筏,也有人在水中嬉戏,陈某稍作热身后就从竹筏上进入到溪水里,十分钟后,她独自向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但不慎溺水,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放任游客游泳,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既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样存在过错。
于是其家属便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戏水,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
受害人陈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的过程中不慎溺亡,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落水溺亡,陈女士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农家乐对陈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复杂,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