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为什么是刑事犯罪?律师解读:如何界定、追责、量刑

2022-11-26 13:48:18


  有哪些人们以为是私事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犯罪行为?聚众**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什么要把聚众**罪列为刑事犯罪?央视网记者邀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进行解读。

  1. 什么是聚众**罪?“聚众”和“**”分别指什么?

  周垂坤:聚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被视作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所谓“**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xx行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xx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2. 聚众**罪会追究所有参与者的责任吗?

  岳屾山:聚众**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并不因性别而有所差异。

  按照相关规定来看,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活动当中,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活动等;至于策划,一般来讲是指出谋划策。只要在其中起到了一种作用,就可以认定为是首要分子。

  多次参加,一般来讲,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活动。

  周垂坤:对偶尔参加者,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3.聚众**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岳屾山:组织卖淫行为是性和财务的交易行为,组织他人进行性服务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且组织卖淫罪由组织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卖淫者来讲,在实践当中一般都是给予治安处罚。

  周垂坤: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聚众**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聚众**罪主观上一般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卖淫行为的核心为xx易,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

  第三,客观行为不同。聚众**罪规定的**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行为,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限于男女之间的行为。

  4.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在量刑上有哪些不同?

  岳屾山:按照刑法的规定,无论是不是首要分子,是不是多次参加,只要是引诱了未成年人参加**活动,那么就应当给予立案追究,并且在量刑上要从重处罚。

  5. 为什么把聚众**罪列为刑事犯罪?

  岳屾山:聚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也就是说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的正常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聚众**行为,伤害了社会风俗,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尤其是那些具备一定公然性的聚众**行为,更要进行规制和处罚。

  在实务当中,聚众**罪经常会和容留他人吸D罪、传播YH物品罪同时出现。近年来,也不乏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进行所谓的多人运动的新闻,公众对于这类行为也往往是表示难以接受的。自由并不是没有边界和限制的,对于最基本的善恶和道德进行规范约束,也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一个必然要求。

  周垂坤:从传统道德的角度看来,聚众**行为,是一种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蔑视社会公德、伤风败俗的行为,其特点是纠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xx、群宿群奸、跳**舞等**活动。基于道德、国情和防止性病传播等多种角度,此罪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把聚众**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把道德行为的自律拟制为国家强制力禁止的法律规制,其意义是对社会风尚必要的正确引导。

  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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