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某公司开设了一家专营酒水的网店。小武在浏览网页过程中看到该店公开拍卖2瓶2.5升、53度“茅台日纪念”系列贵州茅台酒,直购价80998元,起拍价2850元。只有小武一人参与竞拍,他直接以起拍价2850元竞得2瓶茅台并付了款。
次日,佳某公司还未发货,小武便通过客服窗口催促,对方回复:“发不了,没库存,要不补偿你点钱,要不你以4万元价格购买。”小武提出愿意追加付款至2.85万元,但佳某公司并未同意。
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武已支付合同价款2850元,被告佳某公司应依约履行交付义务。被告佳某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声称库存不足,却又要求原告小武以4万元价格购买,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故香洲法院判决支持小武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佳某公司运输交付该2瓶茅台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