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
该国标是指导头盔生产、销售企业的。
我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驾驶证记1分。关于骑乘电动自行车的查处,我市交警部门仍按照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执行,根据管理条例要求,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一次不戴头盔将被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将被处以50元罚款。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的头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会提醒劝导市民正确选用合格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