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报刊《中国新闻》A13版发布一则道歉声明。
《道歉声明》称:本人岳仲金,男,在1997年—2004年间,即受害人李小冉(化名)幼年时,多次对其实施猥亵犯罪。报案时,已超案发时的刑事法律关于猥亵儿童罪之追诉时效,司法机关未予追究本人刑事责任。
5月22日,受害者父亲李先生表示,自己与加害者曾是同事,对方也有女儿是自己防范不周,对此十分自责。李先生称,当时得知此事十分愤怒,女儿也所以患上抑郁症,仍在坚持治疗,也所以事未能成功出国留学。他还表示,二审判决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鼓舞,接下来会勇敢面对,想让女儿拥有正常年轻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