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钟某和罗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偶有来往,期间罗某多次要求钟某发送自拍照,钟某察觉不对劲,主动断绝与罗某的来往。
钟某本以为两人此后再无交际,没想到罗某却变本加厉,向钟某发送各种爱慕信息,并使用钟某的头像拼凑不雅照片发送给钟某,要求钟某与其见面。钟某明确拒绝后,罗某便使用多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带有钟某个人照片的视频,散布钟某人格品质低劣的不实言论,还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内,并附言“请转发”。
钟某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罗某删除在短视频平台、群聊发布的诽谤侮辱自己的言论、照片、视频;在各社交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请求精神损失费用赔偿。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钟某提供的手机短消息、群聊截屏、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相关账号的使用人是罗某,相关侵权行为由罗某所为。
法院判决如下:
一、罗某删除其微信与手机内有关钟某的视频及照片;
二、在群聊内公开向钟某赔礼道歉;
三、赔偿钟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