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于女士在网络发布视频称,自己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某小区14楼的一套房子,被对门的1401住户用衣柜封住入户门,已报警处理。6月19日下午,中共喀左县委宣传部发布通报称,喀左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已就此事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维护合法权益。
有法院判决书显示,1401的住户庞某曾于2020年进入并“使用”了于女士的1402号房屋。6月19日下午,一名曾与庞某共事的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庞某已于去年离世。6月20日,于女士也向记者确认,19日晚,办案人员告诉她,庞某已去世。她认为1401房屋仍有人员活动的痕迹。根据警方的说法,现居住在1401的是庞某的家属,工作人员正在尽快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若封门邻居已死亡
可要求其家属搬离房屋并提起诉讼
不具备房产证的庞某根据工程款抵顶“协议书”打通邻居的房产并使用,其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于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由于庞某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施工工程相关账目或工程结算手续,而且九凤地产亦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的工程财务结算凭证,所以该抵押协议书无效。而且庞某在办理房产证时明知该房屋存在权利负担,无法登记过户,仍然履行该协议。庞某侵占于女士的房屋,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如果拒不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占罪。
付建律师表示,庞某死亡后,于女士可以要求侵占人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涉案财产价值较大,并且符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于女士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是在工程施工前签订,却明确了工程总造价和用于抵顶工程款的楼房房号,庞某又不能提供协议书中涉及工程结算手续,而且2016年法院查封房产至2018年解封期间,庞某未就查封提过任何异议,遂法院未认定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的有效性。在庞某关于抵顶工程款的“协议书”不具备有效性的情况下,庞某根据工程款抵顶“协议书”打通于女士的房屋并使用,很明显,侵占了于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庞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若庞某已死亡,因房屋现由庞某的家属居住,故于女士有权将庞某的家属作为侵权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某的家属停止侵权、搬离房屋、拆除封门的衣柜、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