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北京。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当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与公司的第二份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在双方协商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公司以王某原工作岗位已由新招聘的员工接替为由,为王某提供了其他三个岗位选择。因变更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王某不同意上述调岗遭解雇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改判公司赔偿王某94380元。法院称调岗事由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