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岁高龄的老人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回家,因自己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决定横穿高速,结果却被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
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仍撞上并致其死亡,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但老人家属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某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让老人从该破损处直接走上高速公路,间接造成了老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