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仅限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2、发放标准上,失业补助金可申领6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3个月,按260元/月计发,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3、目前,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两项惠民政策均采取“全程网办”经办模式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申领。对线上申领确有困难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业务受理银行网点”线下办理。
4、在2022年度内,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且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对前期享受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重新就业参保并再次失业的人员,按重新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待遇。
5、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应在末次参保地申领。跨统筹地区转迁人员,在转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
6、对于申领时已经重新就业或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补发。
7、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停发条件,按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