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丢失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丢失补领。办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